《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公布(附解读)
发布时间:
2023-11-07 00:00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23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5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国家国防科工局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国家国防科工局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九条 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依法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法制审核人员在开展法制审核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调查询问,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适用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或者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办法中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视为过期。
本办法中的“以上”“内”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5日公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解读
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现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06年,原国防科工委制定并公布《办法(试行)》,明确了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对严格规范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新增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扩大了听证范围,明确了法制审核的范围,确立了案件办理期限等制度。考虑到此前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且《办法(试行)》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法制审核、听证等诸多方面存在不一致,需要对《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办法》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系统梳理《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反复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等单位的意见。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形成《办法(修订草案)》。2023年10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修订草案)》。
《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制度:
(一)调整了规章名称及处罚原则等。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变化情况,将名称修改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明确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规定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二)完善立案调查有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国防科工局应当全面、客观、公正进行调查并收集证据,确立了立案标准,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进一步完善了回避的有关规定。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了可以配置辅助人员参与执法活动的规定。
(三)进一步明确作出处罚决定有关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进一步优化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增加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等规定,进一步扩充了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结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有关规定,明确了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和审核内容。
(四)调整完善其他有关规定。明确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同时规定,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