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塑料含量20%、25%,其中至少15%“车到车”|欧盟《车辆循环设计要求与报废车辆管理》提案的妥协修正案通过
发布时间:
2025-07-24 14:59
7月7日,欧洲议会环境委员会和内部市场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欧盟《车辆循环设计要求与报废车辆管理》提案的妥协修正案,该方案以79票赞成、27票反对、11票弃权获得通过,预计将在9月8日至11日的全体会议上正式通过。
该提案以生产者责任延伸(EPR)为工具手段,围绕再生材料这一关键领域,做出如下变动:
领域 | 重点内容 | |
再生塑料 | 阶段性使用目标 | ①法规生效后6年、10年后车辆中再生塑料含量分别需达到20%、25%; |
废弃塑料来源要求 | ①放开维修环节,维修环节拆卸的废弃塑料属于PCR废物流; ②强调PCR塑料使用,同时允许最多50%的PIR介入补充 | |
授权法案 | ①法规生效后15个月提出授权法案 | |
含量声明要求 | ①计算和核查授权法案通过12个月后,申报再生料占比; ②超过100g的塑料部件,应注明是PCR还是PIR。 | |
再生钢铝及其他金属材料 | 再生钢、铝 | ①法规生效12个月,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法规生效24个月,提出授权法案,给出再生比例要求;强调低碳钢占比及核查方法。 |
其他金属材料 | ①法规生效24个月,开展可行性研究 ②法规生效36个月,通过授权法案,提出再生比例要求,给出含量验证与计算方法。 | |
生物基塑料 | 未提及 | |
根据新规,针对塑料材料,新车型在法规生效6年后,每款车型使用的塑料中来自消费后塑料废料(PCR)的再生塑料占比需达到至少20%;若再生塑料供应充足且价格合理,10年内这一比例需提升至25%。阶段性目标比例需通过符合ISO 22095:2020标准的监管链进行溯源。
在此基础上,为平衡行业发展,汽车生产企业最多可使用50%的消费前废料(PIR)来达成阶段性使用目标。同时,其中至少15%的再生塑料需来自报废车辆。
同时,欧盟委员会将在法规生效后第15个月给出授权法案,确立用于计算和核查从消费前废料、消费后废料以及报废车辆中回收的塑料在相应车型制造中所占比例的方法,且该方法应考虑最佳可用回收技术(包括化学回收)。
在含量声明中,应声明塑料、钢、铝、镁等再生成分的使用情况。对于重量超过100克的塑料部件,需说明该材料是来自消费前废物还是消费后废物。
对于钢铁和铝及其合金,欧盟委员会将在可行性研究后制定再生材料使用目标。该研究需在法规生效后12个月内完成,重点考察消费后钢铁废料和再生铝的可获得性、当前汽车行业的使用比例、技术可行性、对欧盟战略自主性及气候目标的贡献等多方面因素,并据此在24个月内通过授权法案确定具体的最低使用比例及适用日期。轮胎中用作增强材料的钢材可被豁免。同时,若有需要,还应确立车辆车型中所使用和包含的低碳钢的占比计算和核查方法。
此外,欧盟还计划评估为镁及其合金,以及电子驱动电机永磁体中使用的钕、镝、镨、铽、钐或硼等材料设定再生材料最低使用比例的可行性,相关评估将基于材料的可获得性、现有使用情况、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因素展开,并在36个月内形成结论,必要时将通过授权法案确定具体要求。
欧盟环境与内部市场委员会的联合报告员Jens Gieseke(欧洲议会议员,德国-环境与发展党)和Paulius Saudargas(欧洲议会议员,立陶宛-工业和贸易委员会)表示,这项由多数成员支持的议会妥协方案,将促进汽车行业的循环经济发展,提升资源安全,保护环境,同时通过设定现实目标、减少繁文缛节和确保公平竞争,避免给行业带来过重负担,为9月的全体会议投票奠定了坚实基础。
整体来看,在汽车产业发展日新月异,国内外政策不断变动调整的当下,欧盟此次对车用再生材料规定的修订,将为全球车用再生材料标准的统一提供了参考方向,或将推动国际间在循环经济领域的合作与协调,最终助力全球汽车产业向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对欧盟本土企业而言,需尽快适应新规要求,提前布局再生材料供应链,以在合规前提下抢占市场先机;而对于计划进入欧盟市场的非欧盟企业,则需密切关注法规动态,将再生材料使用目标纳入产品研发与生产规划,避免因合规问题错失市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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